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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业管理委员会究竟该“管”什么?又该怎么被“管理”?

文章出处:网责任编辑:作者:人气:-发表时间:2019-11-19
物业管理委员会究竟该“管”什么?又该怎么被“管理”?业主名册由谁来提供?11月21日,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)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将告一段落,如何更好地管理小区、行使业主的物业管理权,也成为连日来小区业主、街道办人员、行业律师等讨论的焦点。这些事关小区居民每个人的问题,各方提出了具体意见。

聚焦1
“物管会”能否增加退出时限?
“物业管理委员会究竟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?算是临时机构吗?”翻开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)》,北京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最关注的便是第四章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,“小区要想治理得好,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得推进,街道办更多发挥的应该主要是引领和监督的作用。”
对于无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,《草案》首次提出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新办法。根据规定,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;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小区;业主大会成立后,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;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,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、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,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。
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个新事物,也成为讨论中的一大焦点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定位是什么?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前提是不能召开业主大会,那如果后期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了,是否继续推进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?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又如何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衔接?这三个疑问,成为最常被讨论的问题。“前期物业还有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时间限制呢,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是不是也得规定个期限?”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就表示,通过增加期限和界别的规定,可以更好地引导小区业主提高自治意识,逐步过渡到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。
“我们建议,完善和细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条件以及退出机制,避免物业管理变成政府包办。”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兵提到,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该是有一定时限的临时机构。
记者注意到,北京并不是首个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城市。今年5月,佛山市就在其《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(草案修改建议稿)》中,就针对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提出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。在佛山市的设计中,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有一定时限的临时机构,在业委会缺位的时候代行业委会职责,但更重要的是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,最终引导业主实现自我管理。
聚焦2
业委会备案明确怎么核查?
《草案》首次提出,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的领导、政府主导、居民自治、多方参与、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格局,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,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,居(村)民委员会、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、物业管理人、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。同时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,参加物业服务承接查验,办理相关备案,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,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应急保障机制等职责。
在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备案上,究竟是告知备案还是审查备案,采访中记者听到了两种声音。一派观点认为,业委会的备案是告知备案,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,因此,只要业委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,街道办就应该予以备案,不再进行审查。也有一派观点认为,街道办依法赋有“指导、监督、撤销”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议的法定行政管理权,街道办的备案虽不是行政审批,但是仍应履行相应的适度审查职责,对于明显违法的备案事项不应予以备案。
“《草案》中提出,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核实,究竟真实性指什么?如何核查?是否能给出一些具体的限定。”一位街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。